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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文章来源:未知   更新时间:2014-10-31   点击率: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

  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1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3、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5、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

  6、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

  7、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8、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

  9、施工组织设计;

  10、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五、开工有效期及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既不按时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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